一、申請資格:
(一)在學之大專院校(師大僑先部及產攜班除外)、海青班及研究所緬甸清寒僑生,學期成績平均達60分,操行無重大過失者。
一年級新生之學業及操行成績得以緬甸華校最後一年之平均成績取代。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在學緬甸僑生,除經證實有特殊需求者,不予受理。
(三)當學期已獲其他單位獎學金或贊助金者(僑委會或教育部之清寒助學金除外),不得提出申請。
(四)本助學金之申請,以學校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及延畢學生均不得申請。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親筆自傳(含家庭狀況、學習計畫、資助需求等) 。
(三)成績單及操行成績證明書。
(四)居留證及學生證影本。
(五)兩年內之清寒證明。
(六)其他有利審查文件。
三、申請期間:112年05月01日至112年05月31日,紙本寄件以郵戳為憑。
四、送件方式(自行寄送):
(一)檢附相關資料上傳google表單:https://forms.gle/dytX15XRJSL4Nmub6
(二)紙本申請資料寄至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一段230巷12之7號(台灣果文校友會秘書組)。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至兩校區僑陸組辦公室詢問(台北校區老師:鄭毓翎老師,分機2435;桃園校區:葉竺昀老師,分機5090)。 學務處僑生暨陸生輔導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