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停讓提高罰鍰至6000元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並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未停讓罰鍰上限由新臺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車輛未停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從1200元至3600元,提高到3600元至6000元。而汽機車停讓也有相關準則,駕駛人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要保持一定距離(約3公尺),優先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停讓距離不能讓行人感受到威脅為原則,同時也不可以向行人亂鳴喇叭或搶快。
行人路權大?違規一樣罰
道路安全是基於雙方都要有正確的交通觀念,目前針對未停讓提高罰鍰,以及明定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路口也需停讓,都是為了保護行人的用路安全,但行人也該遵守基本用路觀念,若不依標誌、標線指示或警察指揮、不在畫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擅自穿越車道、在馬路上嬉遊阻礙交通等情形,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