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注意事項

一、依學生請假規則第一條第一項:缺課日起算限七日內辦理完畢,逾時者不予補辦。例如:3月10日的缺席想要申請例假,必須要在3月16日前完成申請。
二、若有申請例假(生理假)的需求,請至「申請例假(生理假)」填寫例假申請資訊,逾時者不予辦理。
依學生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例假每月一次,每次得請假一天。
三、若當月重複申請,將不予辦理銷假。例如:原本已在10月15日申請過例假,而另一次的申請日期為10月21日,則10月21日的申請將不予核定。
四、申請資料以Google表單回覆為準,請學生在送出表單前務必確認學號、姓名、申請日期是否填寫正確。
五、表單繳交期限(逾時者不予辦理):115年1月15日17時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