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民國87年11月6日本校獎助學金會議通過
    民國99年9月6日本校第94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4月16日本校第23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6月15日本校第133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月4日本校第3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成績優異、表現傑出之研究生,以達提升學業研究品質、促進學術風氣之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之經費來源,依教育部補助款以及本校學雜費百分之三預算額度調整。
    • 第三條 本獎助學金發予本校各系所之額度,採下列兩種方式發放:
      1、 各系所碩、博士班之一般研究生依註冊人數分配。
      2、 各系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依實際申請人數分配。
    •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之發給,碩士班以第一、第二學年為限,博士班以第一、第二、第三學年為限。每學期第一學期自九 月起發給至翌年元月底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起發給至六月底止。本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經各系所務會議審核後,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造冊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整,經獎助學金審查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之。
    • 第五 條 
      1、 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研究生。
      2、 欲申請之學生其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須達70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新生第一學期之申請不在此限)。
    • 第六條  各系所應依本辦法另訂立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細則,明定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審核標準,並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核備辦理。
    • 第七條 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公民營機構專職,並應努力專心學業研究,如因表現不佳,各系所可限制其再次申請,若學期中休退學者停止發給獎助學金。
    • 第八條 已獲領本項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得依本校獎助學金申請辦法之相關規定申請校內其他獎助學金。
    • 第 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