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方案 3.5萬/年

(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

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方案說明

       自113年2月起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元/年),凡本校具有本國籍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學生皆符合補助資格。本校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將直接於每學期註冊繳費單各扣減學雜費1.75萬元【本方案無需申請】,依教育部規定,定額減免補助對象不包括碩、博士班學生及延修生。惟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生學雜費優待減免者或欲申請政府其他部會就學補助者,請勿持本校註冊繳費單先行繳費,辦理方式如下:

1.如需申請教育部各類學生學雜費優待減免者:請先登入學生資訊系統申請/填報學雜費減免申請,填完申請表送出列印後,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至台北生輔組或桃園學務組辦理改單,再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

2.如需申請其他部會就學補助者:請至學務處首頁學務專區就學補助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方案填寫「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方案」申請取消補助切結書,繳至台北生輔組或桃園學務組辦理,再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或辦學貸款。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生學雜費優待減免(註1)或其他部會就學補助者(註2),不能再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年,僅能擇一申請,且同一教育階段補助以一次為限,若經教育部查核有重複申請者,須繳回原已補助金額,惟「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方案」可與銘傳大學清寒助學金(弱勢助學補助)同時申請。

註1: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註2: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