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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貸須知
償還須知
教育部相關條文
- 97.02.04臺高通字第0970016696
- 100.10.20臺高通字第1000176059C
- 101.1.4臺高(四)字第1000236225B號修訂第12點、第18點條文
- 101.1.3臺參字第1000238393B號修訂第7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 102.10.03 臺教高(四)字第1020148195號令
- 103.12.05 臺教高(四)字第1030167846B號令
- 臺教高(四)字第1050175877B號令(link is external)
- 106.07.26臺教高通字第1060102105B號令(link is external)
- 106.07.26臺教高通字第1060101186B號令(link is external)
- 107.08.31臺教高通字第1070141622B號令(link is external)
- 107.08.31臺教高通字第1070141354B號令(link is external)
- 109.07.22臺教高(四)字第1090094057B號令
- 109.07.23臺教高通字第1090093228B號令
獎助學金設置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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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3月23日獎學金審查會議修訂通過
- 96年5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97年4月2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2年6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8年6月2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0年6月28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壹篇 通 則
-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校內各項獎助學金,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獎助學金,分為一般獎助學金、清寒獎助學金、優良獎助學金。
- 第 三 條 申請之資格:
- 一、凡本校日夜間部在學學生(應屆畢業學期除外),上學期各科目(軍、護、體育除外)成績均及格,並符合各項獎助學金之條件者,皆可申請。但應屆畢業生除清寒獎學金外,大四上、下學期若學分數低於 9 學分, 均不得申請當學期各項獎助學金。
- 二、退學、休學、延修生、選讀及旁聽生、均不得申請。
- 三、研究所學生申請獎學金必須當學期修滿 7 學分(含)以 上。
- 第 四 條 申請校內各項獎助學金,除李創辦人應兆博士紀念獎助學金及包創辦人德明博士獎學金由學校主動審核辦理外,其餘各種獎助學金應以本辦法第二條之類別,擇一類別申 請,每人均以申請一種為限。
- 第 五 條 獎學金名額之分配:
- 一、一般及優良獎助學金:
- (一)各種獎學金名額在五名(含)以下者,不設研究生與在職生名額。
- (二)獎學金名額在五名以上者,研究生、大學部一般生、在職生按全校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名額。
- 二、清寒獎助學金:
- (一)在職生(含研究生在職者)不得申請清寒獎學金。
- (二)研究生、大學部學生按全校人數比例分配名額。
- 一、一般及優良獎助學金:
- 第 六 條 申請者應備之文件如下:
- 一、各項清寒獎助學金辦法規定家境清寒者,請交全戶戶籍謄本及清寒證明。
- 二、依各項獎助學金辦法規定其他須繳交的證明文件。
- 第 七 條 申請手續:
- 一、依本校獎助學金申請辦法向生輔組、學務組申請。
- 二、凡逾期申請或證件不足或不合規定者概不受理。
- 三、凡受理之各項申請證件,不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 第 八 條 各項獎助學金之評審,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依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審核之。其審核標準如下:
- 一、凡依學業成績核定之獎助學金,如遇學業成績相同時,則依下列順序核定之:
- (一)操行成績;
- (二)體育成績。
- 二、清寒類獎助學金之核發以清寒程度為依據,如遇清寒程度相同時,則依下列順序核定之:
- (一)學業成績;
- (二)操行成績;
- (三)體育成績。
- 一、凡依學業成績核定之獎助學金,如遇學業成績相同時,則依下列順序核定之:
- 第 九 條 校外獎助學金申請表加蓋校印,須於三天前送交表件,經報請批可送秘書室用印。
-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獎學金審查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般獎助學金 | 清寒獎助學金 | 優良獎助學金 |
趙曼琴校友孝悌獎學金 | 銘傳大學劉美子女士紀念獎學金 | 銘傳大學中正紀念優良學生獎學金 |
謝新淑校友獎學金 | 銘傳大學中正紀念清寒學生獎學金 | 銘傳大學崇榜優良學生獎學金 |
楊淑昭校友獎學金 | 銘傳大學熊文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 銘傳大學應兆優良學生獎學金 |
馮拙人教授獎學金 | 趙伯平教授獎學金 | 銘傳大學德明模範學生獎學金 |
劉夢九先生體育獎學金 | 沈方嶼先生紀念獎學金 | 優良社團幹部獎助金 |
陳志毅先生紀念獎學金 | 陳楚菊教授獎學金 | 銘傳大學美國分校張樹蘭校友紀念獎學金 |
美國彼特森博士夫婦紀念獎學金 | 趙華峰先生獎學金 | |
體育獎學金 | 校友會獎學金 | |
銘傳大學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獎學金 | 銘傳大學清寒助學金 | |
追求卓越獎學金 | 銘傳大學東南亞地區外籍學生助學金 | |
楊濟遠校友紀念獎學金 | 趙龍坦校友壽險外勤清寒獎學金 | |
銘傳大學校外賃居生獎學金 | 蔡雁舲校友獎學金 | |
銘傳大學郝小蘭校友圓夢計畫獎學金 | 僑生清寒獎學金 | |
銘傳大學新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勵辦法 | 程修璜教授紀念獎學金 | |
劉碧珠校友成績優良獎學金辦法 | 銘傳大學黃健銘博士紀念獎學金 | |
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 | ||
森華獎學金 | ||
銘傳大學張樹蘭校友紀念獎學金 | ||
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贈銘傳大學清寒獎助學金 | ||
銘傳大學李林博士紀念清寒獎學金 | ||
陳詩君校友獎助學金 |
一般獎助學金
清寒獎助學金
銘傳大學劉美子女士紀念獎學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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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商文科黃淑媛校友為感念母親劉美子女士養育之恩,以及母校培育之心,特於本校創校60週年設立本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由「為升電裝教育基金會」董事長黃淑媛校友所捐贈新台幣壹佰萬元整,作為每年提撥獎學金之基金。 第三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獎助名額為五名,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以學生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為核定標準,由本校校友總會進行初審,並由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完成審查後公布獲獎名單。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優先考量急難或家庭清寒程度,再依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核定。 第四條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不含在職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具有急難救助證明者或由導師提供急難救助需求推薦書者為優先。 二、無法提供急難救助證明,惟具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操行平均成績八十四分(含)以上者。 第五條 本獎學金獎助金額,以每學年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為原則,並得由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依基金餘額或其他情狀調整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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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中正紀念清寒學生獎學金 | |
一、本校為崇敬先總統 蔣公功業及紀念先總統 蔣公關懷本校之德意,特設先總統 蔣公紀念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在職生除外)家境清寒,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列入甲等者,每學期以廿五名為限,如申請人數超過定額,以家境清寒及學業成績高低為審核依據,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一名,每名獎學金金額為新台幣陸千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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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熊文清寒學生獎學金 | |
一、為了協助清寒同學,特設置銘傳大學熊文清寒學生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不含在職生)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家境清寒,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村、里(含)以上單位所開具之清寒證明者: 1、雙親死亡或失業者。 2、家庭人口眾多,無力負擔子女教育費用者。 3、孑然一身,缺乏親友供給學費者。 4、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家境清寒者。 (二)上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四分(含)以上者。 三、每學期獎助學金名額暫定以四十名為限,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一人,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學業成績及家庭情況比較核定之。 四、獎助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陸千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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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伯平教授獎學金 | |
一、本校教授趙良五先生為紀念其胞兄本校教授趙伯平先生,特在本校設置趙伯平教授獎學金。 二、由趙良五先生及其女公子趙永永女士捐贈新台幣貳拾萬元作為獎學金基金,組織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每年以孳息作獎學金 。 三、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微積分成績優良者,均可申請。 四、每學期名額定為三名,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微積分成績及家庭情況比較核定之。 五、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伍千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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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方嶼先生紀念獎學金 | |
一、本校為紀念教務處前課務組主任沈方璵先生服務勞績,特以新台幣參拾萬元,設置沈方璵先生紀念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組織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每年以孳息作獎學金。 三、每學年獎助五至六名。下學期辦理。(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一人,在職生不得申請)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年每名定為新台幣伍千元。 五、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前一學期學業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均可申請,依學業成績核定之。(設籍美濃鎮之申請學生優先核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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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楚菊教授獎學金 | |
一、本校教授陳楚菊先生為鼓勵清寒優秀學生,特捐贈新台幣貳拾萬元,設置本獎學金。 二、凡本校國際企業學系(原名:國際貿易系)學生,家境清寒,成績優良者均可申請。 三、每學期獎助名額定為二至三名,按學業成績依次核定。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伍千元,但其總和不得超過獎學金基金孳息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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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華峰先生獎學金 | |
一、本校趙華峰先生家人,為鼓勵清寒優秀學生,特捐贈新台幣肆佰萬元整。 二、凡本校學生(不含在職生)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家境清寒,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1、雙親死亡或失業者。 2、家庭人口眾多,無力負擔子女教育費用者。 3、孑然一身,缺乏親友供給學費者。 4、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家境清寒者。 (二)上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者。 三、每學年辦理乙次,獎助三名,下學期辦理。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年每名新台幣貳萬元整。 五、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家庭清寒程度情況比較核定之。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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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獎學金 | |
一、本校校友會為獎勵家境清寒且學行成績優異之在學學生,特設校友會獎學金。 二、凡本校在學學生,家境清寒、上一學年學業成績在八十(含)分以上、操行八十四(含)分以上者,應檢具村、里以上單位開具之清寒證明、向校友服務組申請,校友服務組初審後,紀錄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名額:五名。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新台幣壹萬元。 五、每學年申請一次,在上學期辦理,並於當學年校慶日校友會時請校長頒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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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清寒助學金 | |
一、本校為協助清寒學生就學生活補助,鼓勵清寒優秀學生,特設此助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不含延修生)為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且同時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下列金額之助學金。 1. 凡學生家庭年收入低於新台幣(以下同)30萬元者,助學金金額 每年每名35,000元整。 2. 凡學生家庭年收入低於40萬元以下,助學金金額每年每名27,000元整。 3. 凡學生家庭年收入低於50萬元以下,助學金金額每年每名22,000元整。 4. 凡學生家庭年收入低於60萬元以下,助學金金額每年每名17,000元整。 5. 凡學生家庭年收入低於70萬元以下,助學金金額每年每名12,000元整。 三、已申領本項助學金學生不得再申請校內「清寒類」之各項獎助學金。 四、已申領教育部補助之優待減免學生不得再申領本項助學金。 五、低收入戶且領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學生,經本校審核通過者;得免費住宿學校宿舍(限住六人房),並應於本校規定宿舍抽籤日前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六、本項助學金每學年上學期辦理乙次,於下學期發給。 七、本項助學金由學務處初審後,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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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東南亞地區外籍學生助學金 | |
95年5月25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5月31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6月16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6月27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因東南亞地區國情特殊,本校為協助該地區外籍學生就學及生活補助,特設本助學金。 二、凡在本校大學部一般科系就讀之東南亞地區學生,其上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含)以上,以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得申請本助學金。(每學年第一學期大一入學新生不受此限)。 三、已申請本項助學金之外籍學生不得再申請本校「清寒類」之各項獎助學金。 四、本助學金金額為每學期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每學期辦理乙次。 五、本助學金由國際教育交流處初審後,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六、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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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龍坦校友壽險外勤清寒獎學金 | |
一、趙龍坦校友為感念母校培育之恩,以及為培植壽險外勤人才,特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其每年孳息作為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並取有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學業成績七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 三、每學期獎助名額為五名。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陸仟元整。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優先考量家庭清寒程度,後再依學業成績高低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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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雁舲校友獎學金 | |
一、蔡崇溪將軍為紀念其女兒蔡雁舲為本校 93 學年度畢業校友,感念母校培育之恩,特捐贈新台幣壹佰萬元,以其每年孳息作為獎學金。 二、凡本校法律系學生,家境清寒,上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六分(含)以上者均可申請。 三、每學年獎助名額為二名,獎學金金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 四、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學業成績高低核定,每學年下學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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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清寒獎學金 | |
一、本校為獎勵家境清寒向學之在校僑生、特設置本獎學金。 二、凡本校在學僑生(具有本校學籍者),上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五分(含) 以 上、操行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者,應繳交上一學期成績單及清寒證明相關文件由 僑生暨陸生輔導組(以下簡稱僑陸組)初審後,送請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 三、每學期獎助名額為當學期僑生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由僑陸組按申請人所屬學院人數 占總申請人數百分比,分配各學院得獎人數,依學業成績高低依次排序(學業成績 相同者,按操行成績排序),完成初審後,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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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修璜教授紀念獎學金 | |
一、本校應用統計資訊學系教授程修璜先生為鼓勵清寒學生勤勉向學及培植統計人才,特捐贈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玖佰参拾貳元正,成立「程修璜教授紀念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金),其中除於95學年度第2學期依本辦法規定核發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外,其餘以其餘款每年之孳息作為核發獎學金之用。 二、凡本校應用統計資訊學系大學部在學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者,均可申請本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每次獎助名額兩名,申請名額超過者,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定之。 三、凡本校家境清寒之大學部在學學生(不限科限),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在八十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可檢具清寒證明申請本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每次獎助名額一至二名,申請名額超過者,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定之。 四、本獎學金獎助金額每名各新台幣伍仟元整,但如孳息不足者,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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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 | |
第一條、吳佩華女士為協助本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生活補助及鼓勵向學,發起成立「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為擴大社會各界及本校校友認捐,響應吳女士樂善好施與獎掖後進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獎學金初始由吳佩華女士捐贈貳拾萬元,校友會捐贈肆拾萬元,成立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本校得依收到捐款金額出具捐款證明。本獎學金雖無正式還款契約,仍本於獲獎助本校學生於就業後,依其個人經濟能力自願回饋還款或額外捐款之期待,俾使本獎學金永續經營,得以嘉惠本校學生並幫助更多清寒學子。 第三條、凡本校在籍大學部學生(不含延修生)及國際生,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碩士學生學業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因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無力負擔註冊費或生活費者,均可提出申請,國際生無需檢附家庭清寒及變故相關證明,可於開學後依相關業務單位公告期限內申請本獎學金。 第四條、申請學生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相關資料,一般生向學務處生輔組、國際生向國際學院提出申請。如有特殊緊急需求或突遭重大變故者,得隨時專案提出申請。 第五條、一般生應檢附申請資料包括:(1)上網點選及列印申請表;(2)自述(含家庭狀況、申請理由、回饋計畫);(3)最近一年國稅局開立之全戶各類所得清單,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4)導師推薦函。 第六條、本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般生金額及名額,由學務處審查後,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決議。 第七條、依本獎學金原始捐助人吳佩華女士獎助範圍擴及美國分校之心願,本獎學金對象包括美國分校學生,其發給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美國分校還願獎學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獎助對象與金額: 申請就讀美國分校107學年度碩士班之研究生符合本條獎助資格者,每名得於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抵免六學分以內之學費(以美國密西根州學費標準為計算單位)。 二、獎助資格: 申請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三、獎助名額 受獎學生名額10人為限。 四、獎助方式: (1)申請人應依美國分校公告,於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2)本獎學金由美國分校負責審核後,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備,得獎者由美 國分校公告通知後定期統一發放。 第九條、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得視本基金結餘情況,決定是否對美國分校學生依前條規定繼續辦理還願奬學金,其決定結果由美國分校公告之。 第十條、獲獎助學生得與本獎學金之承辦單位保持聯絡,凡捐贈者或其捐還本獎學金之情形均將公佈於本校網站。 第十一條、本奬學金經本校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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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華獎學金 | |
宗旨: 本校校友吳菁小姐(本校民國六十二年國貿科畢)為紀念其摯愛的雙 親,父:吳乃森先生,母:吳王華國女士,及感念母校培育之心,特由其 在美所設立之「森華基金會」提供“有連續性質的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 金)予本校大學部學生,以資獎勵清寒優秀學子。 申請資格: 凡本校在籍大學部一年級學生(不含延修生、在職生),前學期 (亦 即是大一上學期終),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在 八十六分(含)以上,因家境清寒或遭家庭變故,造成今後將無力負擔學 費者,均可提出申請。 實施辦法: 一、本獎學金贊助學生名額以四名為限,並限男女生至少各二名。 二、經學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在公開及公正原則下審核通過,獲領本獎 學金之學生,每人每學期可獲贈獎助金美金 750 元整(依實際受領 時之滙率,以新台幣給付)。 三、學生於獲獎(大一下學期)後次學期起,凡學業、操行成績均能符合 本獎學金之相關規定,則可以繼續受領本獎學金,餘此類推,直至畢 業(可領八次),最高共可獲領獎助金美金 6,000 元整。大四下學期已 獲本項獎學金之學生,得僅依當學期期中考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 分(含)以上,持教務處成績證明逕至學務處生輔組申請,不待本辦 法第二點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可再次核予本項獎學金。 四、獲獎學生於學期學業與操行成績該生未達審核規定標準時,則自該 學期起立即取消並終止該生繼續申領資格,其缺額將由本校獎學金 審查委員會另依本獎學金本旨及規定,遴選適當學生遞補之。 五、獎學金頒發方式:由學校直接頒發給獲獎學生(依實際受領時之滙 率,以新台幣給付)。 六、每學期獲領本獎學金之學生應親自函謝森華基金會。 七、本獎學金如贊助人無法提供相關經費時,本校得立即停止本獎學金 之頒發。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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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黃健銘博士紀念獎學金 | |
一、本校資訊工程學系老師黃健銘博士遺願希望鼓勵清寒學生勤勉向學及培植資訊人才,由其夫人尤美華女士將喪葬禮金結餘款新台幣壹佰壹拾萬柒仟貳佰元整,捐贈成立「黃健銘博士紀念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金),其中除於九十九學年度依本辦法規定核發新台幣貳萬元外,依其餘款每年之孳息作為核發獎學金之用。 二、凡本校資訊工程學系且家境清寒之大學部在學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檢具清寒證明者均可申請本獎學金。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每次獎助名額一至二名,申請名額超過者,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定之。 四、本獎學金獎助金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但如孳息不足者,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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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贈銘傳大學清寒獎助學金 | |
第一條 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贈銘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清寒獎助學金(以下稱本獎 助學金)係為獎助家境清寒或家中突遭重大變故,且品行端正、學業亦佳之學生,使 其能專心就學而設立。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由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每年捐贈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作為提撥獎助學 金之基金。 第三條 獎助對象 凡本校研究所碩士生(在職生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 家境清寒之本校在籍之學生報考本校應屆研究所經錄取並註冊者。 二、 家中突遭重大變故,具有急難救助證明或由導師提供推薦書者。 三、 具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申請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須達總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平均八十分(含) 以上。申請人數超過名額時,優先考量急難災變或家庭清寒程度核定。 第四條 獎助名額及額度 本獎助學金每學年獎助學生十名,每名獎助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五條 獎助學金核發 獎助學金分兩學期核發,受獎助學生需繳交個人就讀歷程與心得,第二學期仍在學者始 具有續領資格。 第六條 審查與核定 本獎助學金每學年受理申請一次,經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初審、複審,報行政會議 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本獎助學金依其捐贈基金會捐款額度辦理,現有基金提撥完後,視基金捐款決定後續辦 理情形。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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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李林博士紀念清寒獎學金 | |
第一條 本校諮詢董事李綺年博士為紀念其先夫本校前董事李林博士,鼓勵本校清寒學生勤勉向學之遺願,訂定「銘傳大學李 林博士紀念清寒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置 「李林博士紀念清寒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每學期 4 至 5 位名額(限大學部),每名新臺幣壹萬元,凡銘傳學生其學期平均達學業成績 80 分,操行成績 85 分以上,具清寒證明者均得申請。 第三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需同時檢附推薦信函、清寒證明、其他佐證資料,送請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人數超過時, 優先考量家境清寒程度,再依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核定。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依本校獎學金相關辦法及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相關決議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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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君校友獎助學金 | |
一、趙冠宇先生為了擴大鼓勵清寒優秀學生,特捐贈新台幣貳佰萬元整,並以本校校友 陳詩君之名義設置獎助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不含在職生)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家境清寒,合於下列情形之一: 1、雙親死亡或失業者。 2、家庭人口眾多,無力負擔子女教育費用者。 3、孑然一身,缺乏親友供給學費者。 4、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家境清寒者。 (二)上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者。 三、每學年獎助二名,每名新台幣貳萬元整,於下學期辦理。 四、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家庭清寒程度情況比較核定之。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優良獎助學金
銘傳大學中正紀念優良學生獎學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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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本校為崇敬先總統 蔣公功業及紀念先總統 蔣公關懷本校之德意,特設先總統 蔣公紀念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品學兼優,學業成績在八十五分(含)以上,操行八十六分(含)以上,體育 七十五分(含)以上或可免修體育學分,並有下列三項以上特別表現者,得檢具證明申 請,每學期以三名為限,每名獎學金為新台幣貳萬元正。 (一)擔任班級(正、副班代)、學會、社團正副負責人,負責盡職 ,表現優良者。 (二)參與校內各項比賽成績優良,名列前三名,獲頒獎勵者。 (三)參與校外各項比賽成績優良,名列前四名,獲頒獎勵者。 (四)其他個人特別表現,有具體事實足資證明者。 (五)前一學期全勤者。 三、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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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崇榜優良學生獎學金 | ||||||||||||||||||||||||||
一、為鼓勵優良學生,特設置銘傳大學崇榜優良學生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上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六 分(含)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含)以上或可免修體育學分 者。 (二)無一科不及格及未受任何處分者。 三、每學期獎學金名額暫定以三十一名為限,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一 名,在職生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一名,在職生名額不得超過一 名,依學業成績高低核定之。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陸仟元整。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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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應兆優良學生獎學金 | ||||||||||||||||||||||||||
一、為鼓勵優良學生,特設置銘傳大學應兆優良學生獎學金。 二、凡本校大學部、研究所碩士班學生(不含延修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獲得本項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八十(含)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六(含)分以上。 (二)名列當學期班級成績排名前三名者,但其所屬班級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每滿十人得核發獎學金一名。班級人數六至九人班級得部分核發獎學金一名参仟元整。班級人數五人(含)以下之班級則不予核發。 三、當學期大學部班級成績排名第一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二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伍仟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三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貳仟元。 四、當學期研究所碩士班成績排名第一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伍仟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二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參仟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三名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貳仟元。 五、本項獎學金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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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德明模範學生獎學金 | ||||||||||||||||||||||||||
一、凡本校大學部(含第二部)在學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即可獲得本項獎學金。學業成績八十五分 ( 含 ) 以上,操行成績九十分 ( 含 ) 以上。名列當學期該年級該系成績排名第一名者,但以該年級該系有二個班級以上者為限。 二、原則上每系每年級一名,但學業操行成績未達前條第一款之標準者或第一名從缺者即不予核獎。 三、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二萬元整。 四、每學期辦理一次,學生勿須申請,由學校主動審核公告之。 五、符合領取本獎學金資格者,不予核領銘傳大學應兆優良學生獎學金。 六、本項獎學金自八十八學年度下學期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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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社團幹部獎助金 | ||||||||||||||||||||||||||
一、本校為鼓勵學生參與社團活動,培養優秀社團領導人才,特設優良社團幹部獎助金。 二、凡本校前一學年度學生操行成績平均八十分(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助金。 (一)擔任前一學年度學生社團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經指導老師推薦者。 (二)以社團名義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成績優良,名列前三名,獲頒獎勵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專案報請校長核定者。 三、每學年辦理乙次,獎助至多二十名,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二名,上學期辦理。 四、優良社團幹部獎助金由課指組初審,依社團表現評分標準排序,紀錄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社團表現評分標準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五、獎助金總額為每學年陸萬元,由獲獎同學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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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美國分校張樹蘭校友紀念獎學金 | ||||||||||||||||||||||||||
第一條 本校企業管理科校友郝小蘭女士為紀念母親張樹蘭女士(本校銀保科校友),並感念母校培育之心,特設本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由郝小蘭女士捐贈母校銘傳大學美金伍萬元,提撥其中美金貳萬柒仟元作為本獎學金基金。 第三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獎助名額共十二名,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依本辦法第四條為核定標準,由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公布獲獎名單。申請人數超過名額時,依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核定。 第四條 一、凡申請銘傳大學美國分校碩士學位學程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入學獎學金,每年十名,每名伍佰美元。 (一)大學學業成績總平均A (含80分)以上。 (二)英語非母語者,托福TOEFL(The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成績一百分(含)以上或雅思IELTS (The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成績七分(含)以上。 (三)華語非母語者,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達「進階高階級」第4級或中國漢語水平考試達第6級。 二、凡就讀銘傳大學美國分校(已註冊並選修18學分以上者)學位學程,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A (含80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得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年二名,每名貳仟元美金。 第五條 本獎學金以現有基金提撥,並視基金募款狀況決定後續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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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新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勵辦法 | ||||||||||||||||||||||||||
第一條 為鼓勵優異新生入學本校就讀,並於就讀期間勤奮向學,特定立「銘傳大學新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勵辦法」(以下稱為本辦法)以為實施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以參加大學甄選入學、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入學及四技二專甄選入學之新生為實施對象。 第三條 獎勵金發放之評比成績計算如下,獎勵名額不限。 第四條 獎勵等級、條件及獎勵內容如下
以上所稱「出國研修」係指在學期間參與本校主辦之出國計畫,經申請審核通過。 第五條 符合前述獎勵資格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每學期成績必須維持全班前三名。學期成績如有未達上述標準,則停止核發當學期之獎勵金,待次學期成績達到標準時,始恢復核發。
第六條 獎勵金由獎勵學生相關經費項下編列。
第七條 核發方式
一、符合獎勵之新生,教務處於開學一個月內將名單送交學生事務處,經校內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由學生事務處通知新生於規定期間內具領。 二、自第二學期起,由學校主動審核上學期成績,達全班前三名者,予以核發。 三、如學生於註冊後至獎勵金發放日前辦理休、退學或申請保留學籍者,則取消領取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公告 ▼
校內外各項獎學金每學年度約辦理100餘種,有超過400名以上學生獲獎。每次均在時效內於學校佈告欄中公告受理同學申請外,也在學校網路上公告獎學金訊息,使同學能快速透過各種管道得到最新消息,積極為同學爭取各種獎助學金。校外獎助學金公告處:
- 台北校區:行政大樓學務處旁佈告欄、學務處網頁最新公告
- 桃園校區:圖書館大樓(Q棟)學務組佈告欄(國際學生顧問室及醫務室中間走廊)
校外獎學金申請須知 :
一. 申請:
- 統一申請:可至雲端硬碟下載或至生輔組(學務組)領表,備齊所有文件於規定時間前,繳回學務組。
- 自行申請:可至雲端硬碟下載或至生輔組(學務組)領表,備齊所有文件於規定時間前,自行填寫郵寄。
- 繳交時請再登記表格,以為得獎聯絡之用。
二.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三.欲申請學校蓋印證明者,請至學務組,並注意以下流程:
- 蓋校印(正式關防)→7個工作天(備齊所有資料)。
- 蓋組戳→1個工作天。(備成績單,核對即可) 。
- 加蓋「未享公費及其他獎助學金」之章→1個工作天(備齊所有資料)。
自行申請 ▼
截止日期 |獎學金名稱
2023/05/02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研究獎金
2023/12/31 | 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技藝職能獎學金
2023/04/26 |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
2023/04/30 | 財團法人山本文化教育基金會獎學金
2023/04/21 | 高中暨專科以上學校中低、低收入戶清寒優秀獎學金
2023/05/15 | 全國農業金庫112年度獎學金
2023/04/30 | 台達荷蘭環境獎學金
2023/04/18 | 112年嘉新獎學金
2023/05/31 | 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獎助學金
2023/04/30 | 嘉義市嘉邑行善團善因種子助學金
2023/09/30 | 中華扶輪獎學金
2023/06/15 | 桃園市中壢區扶輪社優秀學生獎學金
2023/09/15 | 雷震公益信託獎學金
2023/09/15 | 中技社科技獎之創意獎學金
2023/09/30 | 華嚴蓮社大專學生佛學慈孝獎學金
2023/06/15 | 普仁青年大手拉小手助學計畫
2023/10/20 | 彰化縣建大大專新生清寒獎助學金
統一申請 ▼
截至日期 |獎學金名稱
2023/04/28 | 財團法人陳忠陳葉蕊文教基金會獎學金
2023/05/02 | 雨揚基金會弱勢學子獎助學金
2023/05/19 | 蔡林不社會福利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
2023/05/31 | 112年度中華嘉新體育獎學金
2023/09/19 | 詹氏社會福利112年助學金
2023/09/19 | 詹氏社會福利112年教育獎助學金
銘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民國87年11月6日本校獎助學金會議通過
民國99年9月6日本校第94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 一 條 為獎勵本校成績優異、表現傑出之研究生,以達提升學業研究品質、促進學術風氣之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獎助學金之經費來源,依教育部補助款以及本校學雜費百分之三預算額度調整。
- 第 三 條 本獎助學金發予本校各系所之額度,採下列兩種方式發放:
1、 各系所碩、博士班之一般研究生依註冊人數分配。
2、 各系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依實際申請人數分配。 - 第 四 條 本獎助學金之發給,碩士班以第一、第二學年為限,博士班以第一、第二、第三學年為限。每學期第一學期自九 月起發給至翌年元月底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起發給至六月底止。本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經各系所務會議審核後,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造冊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整,經獎助學金審查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之。
- 第 五 條
1、 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研究生。
2、 欲申請之學生其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須達70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新生第一學期之申請不在此限)。 - 第 六 條 各系所應依本辦法另訂立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細則,明定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審核標準,並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核備辦理。
- 第 七 條 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公民營機構專職,並應努力專心學業研究,如因表現不佳,各系所可限制其再次申請,若學期中休退學者停止發給獎助學金。
- 第 八 條 已獲領本項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得依本校獎助學金申請辦法之相關規定申請校內其他獎助學金。
-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還願獎學金緣起
- 第一條、吳佩華女士為協助本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生活補助及鼓勵向學,發起成立「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為擴大社會各界及本校校友認捐,響應吳女士樂善好施與獎掖後進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獎學金初始由吳佩華女士捐贈貳拾萬元,校友會捐贈肆拾萬元,成立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本校得依收到捐款金額出具捐款證明。本獎學金雖無正式還款契約,仍本於獲獎助本校學生於就業後,依其個人經濟能力自願回饋還款或額外捐款之期待,俾使本獎學金永續經營,得以嘉惠本校學生並幫助更多清寒學子。
- 第三條、凡本校在籍大學部學生(不含延修生)及國際生,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碩士學生學業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因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無力負擔註冊費或生活費者,均可提出申請,國際生無需檢附家庭清寒及變故相關證明,可於開學後依相關業務單位公告期限內申請本獎學金。
- 第四條、申請學生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相關資料,一般生向學務處生輔組、國際生向國際學院提出申請。如有特殊緊急需求或突遭重大變故者,得隨時專案提出申請。
- 第五條、一般生應檢附申請資料包括:(1)上網點選及列印申請表;(2)自述(含家庭狀況、申請理由、回饋計畫);(3)最近一年國稅局開立之全戶各類所得清單,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4)導師推薦函。
- 第六條、本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般生金額及名額,由學務處審查後,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決議。
- 第七條、依本獎學金原始捐助人吳佩華女士獎助範圍擴及美國分校之心願,本獎學金對象包括美國分校學生,其發給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 第八條、美國分校還願獎學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獎助對象與金額:申請就讀美國分校107學年度碩士班之研究生符合本條獎助資格者,每名得於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抵免六學分以內之學費(以美國密西根州學費標準為計算單位)。
二、獎助資格:申請者須具備下列資格:已註冊選修美國分校碩士學程18學分以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GPA達3.0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者。入學美國分校時持有托福新制電腦測驗(TOEFL-iBT)79分以上或國際英語測驗(IELTS))6.5以上之官方成績單。
三、獎助名額: 受獎學生名額10人為限。
四、獎助方式:
(1)申請人應依美國分校公告,於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2)本獎學金由美國分校負責審核後,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備,得獎者由美 國分校公告通知後定期統一發放。 - 第九條、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得視本基金結餘情況,決定是否對美國分校學生依前條規定繼續辦理還願奬學金,其決定結果由美國分校公告之。
- 第十條、獲獎助學生得與本獎學金之承辦單位保持聯絡,凡捐贈者或其捐還本獎學金之情形均將公佈於本校網站。
- 第十一條、本奬學金經本校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洽詢方式
敬請透過電話:02-28824564轉2502或E-mail:tfchiu@mail.mcu.edu.tw(link sends e-mail) 與承辦人邱先生聯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