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願獎學金緣起
- 第一條、吳佩華女士為協助本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生活補助及鼓勵向學,發起成立「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為擴大社會各界及本校校友認捐,響應吳女士樂善好施與獎掖後進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獎學金初始由吳佩華女士捐贈貳拾萬元,校友會捐贈肆拾萬元,成立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本校得依收到捐款金額出具捐款證明。本獎學金雖無正式還款契約,仍本於獲獎助本校學生於就業後,依其個人經濟能力自願回饋還款或額外捐款之期待,俾使本獎學金永續經營,得以嘉惠本校學生並幫助更多清寒學子。
- 第三條、凡本校在籍大學部學生(不含延修生)及國際生,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碩士學生學業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因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無力負擔註冊費或生活費者,均可提出申請,國際生無需檢附家庭清寒及變故相關證明,可於開學後依相關業務單位公告期限內申請本獎學金。
- 第四條、申請學生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相關資料,一般生向學務處生輔組、國際生向國際學院提出申請。如有特殊緊急需求或突遭重大變故者,得隨時專案提出申請。
- 第五條、一般生應檢附申請資料包括:(1)上網點選及列印申請表;(2)自述(含家庭狀況、申請理由、回饋計畫);(3)最近一年國稅局開立之全戶各類所得清單,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4)導師推薦函。
- 第六條、本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般生金額及名額,由學務處審查後,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決議。
- 第七條、依本獎學金原始捐助人吳佩華女士獎助範圍擴及美國分校之心願,本獎學金對象包括美國分校學生,其發給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 第八條、美國分校還願獎學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獎助對象與金額:申請就讀美國分校107學年度碩士班之研究生符合本條獎助資格者,每名得於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抵免六學分以內之學費(以美國密西根州學費標準為計算單位)。
二、獎助資格:申請者須具備下列資格:已註冊選修美國分校碩士學程18學分以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GPA達3.0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者。入學美國分校時持有托福新制電腦測驗(TOEFL-iBT)79分以上或國際英語測驗(IELTS))6.5以上之官方成績單。
三、獎助名額: 受獎學生名額10人為限。
四、獎助方式:
(1)申請人應依美國分校公告,於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2)本獎學金由美國分校負責審核後,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備,得獎者由美 國分校公告通知後定期統一發放。 - 第九條、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得視本基金結餘情況,決定是否對美國分校學生依前條規定繼續辦理還願奬學金,其決定結果由美國分校公告之。
- 第十條、獲獎助學生得與本獎學金之承辦單位保持聯絡,凡捐贈者或其捐還本獎學金之情形均將公佈於本校網站。
- 第十一條、本奬學金經本校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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