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獎助學金設置申請辦法
- 95年3月23日獎學金審查會議修訂通過
- 96年5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97年4月2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2年6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8年6月2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0年6月28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壹篇 通 則
-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校內各項獎助學金,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獎助學金,分為一般獎助學金、清寒獎助學金、優良獎助學金。
- 第 三 條 申請之資格:
- 一、凡本校日夜間部在學學生(應屆畢業學期除外),上學期各科目(軍、護、體育除外)成績均及格,並符合各項獎助學金之條件者,皆可申請。但應屆畢業生除清寒獎學金外,大四上學期若學分數低於 9 學分,不得申請上學期各項獎助學金。
- 二、退學、休學、延修生、選讀及旁聽生、均不得申請。
- 三、研究所學生申請獎學金必須修滿 7 學分(含)以上。
- 第 四 條 申請校內各項獎助學金,除李創辦人應兆博士紀念獎助學 金及包創辦人德明博士獎學金由學校主動審核辦理外,其餘各種獎助學金應以本辦法第二條之類別,擇一類別申請,每人均以申請一種為限。
- 第 五 條 獎學金名額之分配:
- 一、一般及優良獎助學金:
- (一)各種獎學金名額在五名(含)以下者,不設研究生與在職生名額。
- (二)獎學金名額在五名以上者,研究生、大學部一般生、在職生按全校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名額。
- 二、清寒獎助學金:
- (一)在職生(含研究生在職者)不得申請清寒獎學金。
- (二)研究生、大學部學生按全校人數比例分配名額。
- 一、一般及優良獎助學金:
- 第 六 條 申請者應備之文件如下:
- 一、各項清寒獎助學金辦法規定家境清寒者,請交全戶戶籍謄本及清寒證明。
- 二、依各項獎助學金辦法規定其他須繳交的證明文件。
- 第 七 條 申請手續:
- 一、依本校獎助學金申請辦法向生輔組、學務組申請。
- 二、凡逾期申請或證件不足或不合規定者概不受理。
- 三、凡受理之各項申請證件,不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 第 八 條 各項獎助學金之評審,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依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審核之。其審核標準如下:
- 一、凡依學業成績核定之獎助學金,如遇學業成績相同時,則依下列順序核定之:
- (一)操行成績;
- (二)體育成績。
- 二、清寒類獎助學金之核發以清寒程度為依據,如遇清寒程度相同時,則依下列順序核定之:
- (一)學業成績;
- (二)操行成績;
- (三)體育成績。
- 一、凡依學業成績核定之獎助學金,如遇學業成績相同時,則依下列順序核定之:
- 第 九 條 校外獎助學金申請表加蓋校印,須於三天前送交表件,經報請批可送秘書室用印。
-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獎學金審查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般獎助學金
一、趙同和先生為紀念其女公子本校五十二年企業管理科三年級趙曼琴校友孝悌懿行,特在本校設置趙曼琴校友孝悌獎學金。
二、由趙同和先生捐贈新台幣貳拾萬元作為獎學基金,組織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每年以孳息充作獎學金。
三、凡本校學生有孝悌懿行,足資矜式者,由導師或相關單位推薦。
四、每學期獎助名額為一至二名。
五、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伍千元正。
六、每學期將獲獎學生姓名函告趙同和先生。
一、謝海泉為先生紀念其女公子本校五十五年會計統計科畢業生謝新淑校友,特在本校設置謝新淑校友獎學金。
二、由謝海泉先生捐贈新台幣貳萬元,組織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每年以孳息作獎學金。
三、每學年獎助一名,在上學期辦理。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年每名定為新台幣貳千元。
五、凡本校會計或統計系學生,學業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均可申請,以微積分成績較高者錄取。
六、每學期將獲獎學生姓名函告謝海泉先生。
一、本校校友楊淑昭小姐為感念母校培育之恩,特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其每年孳息作為獎學金。
二、凡上學期學業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二分以上者均可申請。依學業成績核定之。
三、每學年獎助貳名於下學期辦理。
四、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伍千元整。
一、本校教授馮拙人先生為鼓勵學生勤勉向學,培植會計、統計人才,特捐贈新台幣伍拾肆萬元,以其每年孳息作獎學金。
二、凡本校會計、統計學系學生學業成績在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二分以上者,均可申請。
三、每學期申請一次,每次名額五至六名,會計、統計系各半,按學業成績高低核定。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位新台幣伍仟元正。
五、得獎學生於頒獎後與馮教授連繫,以示謝意。
一、本校前體育組主任劉夢九先生在校服務期間致力推展體育,培植運動人才,著有成效。依其生前意願將僅有積蓄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捐贈本校,並以孳息作為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組織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運用。
三、每學年申請一次,每次名額一至二名。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年每名定為新台幣伍仟元,但其總和不超過獎學基金孳息總額。
五、凡本校學生膺選各項運動代表隊選手,上一學期體育成績九十分以上並有優異功績者均可申請。
一、本校為紀念總務處前文書組主任陳志毅先生在本校任職二十餘年服務勞績。特以本校撥付之撫卹金新台幣二十萬元,設置陳志毅先生紀念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組織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每年以孳息作獎學金。
三、凡本校學生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二分以上。
四、每學期辦理申請乙次,名額定為二至三名。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學業成績高低核定。
五、獎學金金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
一、美國紐約賓漢頓市(Benghamton, New York)彼特森博士夫婦(Dr.& Mrs.Ray Peterson)平日對外國學生備極關懷,而以對中國學生為尤 甚。本校總校長李銓博士,與其夫人沈佩蒂女士就讀紐約州立大學 時(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enghamton),即受其熱情照顧, 無微不至、彼等且熱愛中華民國,當我國退出聯合國及中美斷交之 際,紐大中國同學至其家,為中國前途禱告,群情激昂悲憤,彼等則 一一撫慰之,並發動熱心人士向美國及聯合國抗議、現彼特森博士 夫婦皆已去世,校長與夫人追念往事,不能忘懷,特共同設立此一獎 學金,以資紀念,而慰其在天之靈。
二、凡本校在學學生於申請獎學金之當學期具有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 上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二分以上 者。
三、每學期辦理一次,暫定名額為兩名(按學業成績高低核定)。
四、獎學金金額暫定為每名新台幣陸千元整。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體育興趣,養成堅毅精神與健全體魄,特設體育獎學金。
第二條 凡本校運動代表隊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體育獎學金。
一、申請辦法:
(一)上一學期體育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三、四年級及研究生未修體育者,不須體育成績)。
(二)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之各項運動競賽前八名者。
(三)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大專院校各項運動競賽前三名者。
(四)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之各項運動競賽榮獲個人或團體組前三名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另案報請校長核定後申請。
二、獎勵方式:獎學金名額,全學年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上下學期名額彈性運用。
第三條 申請辦理方式:
一、符合上述條件者,至體育室填妥申請書,並附前學期成績單證明及參加運動優良事績證明文件,每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辦理。
二、申請表格:由體育室網站下載填寫。
第四條 審查程序:
體育獎學金由體育室初審,紀錄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本項獎學金之適用對象,以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之子女為限。
二、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大學且成績達到獎學金標準者,及學期平均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四分以上者(就讀研究所者,學期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三、獎學金名額不限員額,獎學金每學期給予相當於一學期學費金額之獎學金。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當學期獎助金額最高以9學分金額為限。
一、本本校為提升學生研究、創造思考能力,協助解決校園事務, 養成學生愛護學校、爭取校譽之愛校精神,特設置追求卓越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本助學金分:(一)計畫類-鼓勵學生 在校期間提出各種對校務具有創新或改善之服務計畫,或傑出之學習成果展示計畫,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依其提出之計畫金 額給予金額或部分補助,使其順利完成計畫;(二)為校爭光類獎勵校隊為校爭光並協助校隊在校安心學習,達成追求卓越、 提升自我成長之目標。
二、追求卓越助學金由學雜費收入 3%,每年提撥一定金額成立專戶,做為「追求卓越助學金」。
三、為審核與督導追求卓越計畫案之申請與執行,特設立「追求卓越助學金督導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四、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長為執行秘書,教務長、 總務長、桃園校區行政處處長、人資處處長、財務處處長、研發處處長、資網處處長、前程規劃處處長及各學院院長為委員,負責督導審議追求卓越助學金之執行。
五、凡具備本校學籍學生,每學年在規定期間內均可提出或參與追求卓越計畫案,每位學生每學期申請以不超過2個計畫案為原則,但畢業製作及專題研究,則不得申請。每項計畫皆需有一位指導老師,指導老師每學期以不超過2個計畫為原則。
六、申請追求卓越計畫未通過本委員會審核者,而其計畫內容優秀者,本校得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七、每學年五月十六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為計畫申請之起訖日,每項計畫實施期限以6個月為限,但因故經核准者得予延長,最多可延長6個月。
八、申請追求卓越計畫需檢附計畫摘要、目的、內容、經費概算、進度、預期成效及參與成員和指導老師等資料,並於申請期限內向學生事務處生輔組提出。
九、申請計畫完成後之成果,本校享有無條件使用及複製權。
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熊世珍女士為感念其公子本校傳播學院二年級楊濟遠校友母校培育之恩,特設楊濟遠校友紀念獎學金。
二、由熊世珍女士將楊濟遠校友之學生團體保險身故理賠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壹萬元及本校慰問金壹萬元共計壹佰零貳萬元作為獎學金基金,以其每年孳息作為獎學金。
三、凡本校傳播學院學生,上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六分(含)以上均可申請,依學業成績高低核定之。
四、每學年獎助一至二名,於下學期辦理乙次。
五、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伍仟元整。
一、本校為鼓獎勵賃居在外學生勤勉向學,並積極參與『賃居生服務』工作,發揮互助、學習及守望相助之精神,以愛心房東捐贈之款項,設立校外賃居生獎學金。
二、凡本校賃居校外在學大學部一般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六分(含)以上,於年度內推動賃居生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三、每學年辦理乙次,下學期辦理,以孳息額度決定獎學金名額。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
五、本獎學金由住宿服務組初審後,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六、每學期獲獎學生姓名函告捐贈房東。
第一條 為鼓勵優異新生入學本校就讀,並於就讀期間勤奮向學,特定立「銘傳大學新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勵辦法」(以下稱為本辦法)以為實施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以參加大學甄選入學、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入學及四技二專甄選入學之新生為實施對象。
第三條 獎勵金發放之評比成績計算如下,獎勵名額不限。
一、大學甄選入學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四科成績(國文、英文、數學、自然)或(國文、英文、數學、社會),擇其最高分為評比成績。
二、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入學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錄取學系採計科目(至少三科)之原始總分百分比(PR 值)為評比成績。
三、四技二專甄選入學者:依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成績之原始總分為評比成績。
第四條 獎勵等級、條件及獎勵內容如下
獎勵 等級 |
採計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入學者 |
採計指定科目考試成績入學者 | 採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入學者 | 獎勵內容 |
1 | 50至51級分 |
全國前18%至20%(含20%) |
68至69級分 | 第一學期獎勵金壹萬元及在學期間勵出國研修乙次(補助金額壹萬元) |
2 | 52至53級分 | 全國前10%至18%(含18%) | 70級分(含70 級分)以上 |
第一學期獎勵金肆萬元及在學期間獎勵出國研修乙次(補助金額兩萬元) |
3 | 54至55級分 |
全國前3%至10%(含10%) |
- | 第一學期獎勵金捌萬元及在學期間獎勵出國研修乙次(補助金額兩萬元) |
4 |
56級分(含56級分)以上 |
全國前3(含3%) | - | 第一學期獎勵金拾參萬元及在學期間獎勵出國研修乙次(補助金額兩萬元) |
以上所稱「出國研修」係指在學期間參與本校主辦之出國計畫,經申請審核通過。
一、符合獎勵之新生,教務處於開學一個月內將名單送交學生事務處,經校內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由學生事務處通知新生於規定期間內具領。
二、自第二學期起,由學校主動審核上學期成績,達全班前三名者,予以核發。
三、如學生於註冊後至獎勵金發放日前辦理休、退學或申請保留學籍者,則取消領取資格。
第一條 劉清田先生為了紀念其胞妹劉碧珠女士(本校六十一年國際貿易科畢業,現為國際企業學系),並為了協助優秀學生在校安心學習,特在本校設置劉碧珠校友成績優良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由劉清田先生捐贈新台幣壹佰萬元作為獎學金基金。
第三條 每學年獎助十名(限大學部),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於下學期辦理。
第四條 凡上一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 (含)以上者(4 名國企系,6 名其他系)均可申請,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定之,如學業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操行、體育成績核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依本校獎學金相關辦法及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相關決議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清寒獎助學金
第一條 本校商文科黃淑媛校友為感念母親劉美子女士養育之恩,以及母校培育之心,特於本校創校60週年設立本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由「為升電裝教育基金會」董事長黃淑媛校友所捐贈新台幣壹佰萬元整,作為每年提撥獎學金之基金。
第三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獎助名額為五名,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以學生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為核定標準,由本校校友總會進行初審,並由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完成審查後公布獲獎名單。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優先考量急難或家庭清寒程度,再依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核定。
第四條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不含在職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具有急難救助證明者或由導師提供急難救助需求推薦書者為優先。
二、無法提供急難救助證明,惟具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操行平均成績八十四分(含)以上者。
第五條 本獎學金獎助金額,以每學年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為原則,並得由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依基金餘額或其他情狀調整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本校為崇敬先總統 蔣公功業及紀念先總統 蔣公關懷本校之德意,特設先總統 蔣公紀念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在職生除外)家境清寒,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列入甲等者,每學期以廿五名為限,如申請人數超過定額,以家境清寒及學業成績高低為審核依據,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一名,每名獎學金金額為新台幣陸千元整。
一、為了協助清寒同學,特設置銘傳大學熊文清寒學生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不含在職生)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家境清寒,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村、里(含)以上單位所開具之清寒證明者:
1、雙親死亡或失業者。
2、家庭人口眾多,無力負擔子女教育費用者。
3、孑然一身,缺乏親友供給學費者。
4、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家境清寒者。
(二)上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四分(含)以上者。
三、每學期獎助學金名額暫定以四十名為限,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一人,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學業成績及家庭情況比較核定之。
四、獎助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陸千元整。
一、本校教授趙良五先生為紀念其胞兄本校教授趙伯平先生,特在本校設置趙伯平教授獎學金。
二、由趙良五先生及其女公子趙永永女士捐贈新台幣貳拾萬元作為獎學金基金,組織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每年以孳息作獎學金 。
三、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微積分成績優良者,均可申請。
四、每學期名額定為三名,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微積分成績及家庭情況比較核定之。
五、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伍千元正。
一、本校為紀念教務處前課務組主任沈方璵先生服務勞績,特以新台幣參拾萬元,設置沈方璵先生紀念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組織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每年以孳息作獎學金。
三、每學年獎助五至六名。下學期辦理。(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一人,在職生不得申請)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年每名定為新台幣伍千元。
五、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前一學期學業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均可申請,依學業成績核定之。(設籍美濃鎮之申請學生優先核予)。
一、本校教授陳楚菊先生為鼓勵清寒優秀學生,特捐贈新台幣貳拾萬元,設置本獎學金。
二、凡本校國際企業學系(原名:國際貿易系)學生,家境清寒,成績優良者均可申請。
三、每學期獎助名額定為二至三名,按學業成績依次核定。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伍千元,但其總和不得超過獎學金基金孳息總額。
一、本校趙華峰先生家人,為鼓勵清寒優秀學生,特捐贈新台幣肆佰萬元整。
二、凡本校學生(不含在職生)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家境清寒,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1、雙親死亡或失業者。
2、家庭人口眾多,無力負擔子女教育費用者。
3、孑然一身,缺乏親友供給學費者。
4、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家境清寒者。
(二)上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者。
三、每學年辦理乙次,獎助三名,下學期辦理。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年每名新台幣貳萬元整。
五、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家庭清寒程度情況比較核定之。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本校校友會為獎勵家境清寒且學行成績優異之在學學生,特設校友會獎學金。
二、凡本校在學學生,家境清寒、上一學年學業成績在八十(含)分以上、操行八十四(含)分以上者,應檢具村、里以上單位開具之清寒證明、向校友服務組申請,校友服務組初審後,紀錄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名額:五名。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新台幣壹萬元。
五、每學年申請一次,在上學期辦理,並於當學年校慶日校友會時請校長頒發。
一、本校為協助清寒學生就學生活補助,鼓勵清寒優秀學生,特設此助學金。
二、凡本校在學學生(不含延修生)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除外)且同時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下列金額之助學金:
家庭年所得 | 每年補助金額-學生類別 | |
級距 |
學士班學生 | 碩士班學生 |
30萬以下 | 20,000 | 35,000 |
超過 30萬~40萬以下 | 27,000 | |
超過 40萬~50萬以下 | 22,000 | |
超過 50萬~60萬以下 | 17,000 | |
超過 60萬~70萬以下 | 12,000 | |
超過 70萬~90萬以下 | 15,000 | 無 |
三、已申領本項助學金學生不得再申請校內「清寒類」之各項獎助學金。
四、已申領教育部補助之優待減免學生不得再申領本項助學金。
五、低收入戶且領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學生,經本校審核通過者;得免費住宿學校宿舍(桃園校區女二舍限住四人房、其他宿舍限住六人房),並應於本校規定宿舍抽籤日前向學務處住宿服務組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六、本項助學金每學年上學期辦理乙次,於下學期發給。
七、本項助學金由學務處初審後,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5年5月25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5月31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6月16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6月27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因東南亞地區國情特殊,本校為協助該地區外籍學生就學及生活補助,特設本助學金。
二、凡在本校大學部一般科系就讀之東南亞地區學生,其上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含)以上,以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得申請本助學金。(每學年第一學期大一入學新生不受此限)。
三、已申請本項助學金之外籍學生不得再申請本校「清寒類」之各項獎助學金。
四、本助學金金額為每學期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每學期辦理乙次。
五、本助學金由國際教育交流處初審後,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六、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趙龍坦校友為感念母校培育之恩,以及為培植壽險外勤人才,特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其每年孳息作為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並取有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學業成績七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
三、每學期獎助名額為五名。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陸仟元整。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優先考量家庭清寒程度,後再依學業成績高低核定。
一、蔡崇溪將軍為紀念其女兒蔡雁舲為本校 93 學年度畢業校友,感念母校培育之恩,特捐贈新台幣壹佰萬元,以其每年孳息作為獎學金。
二、凡本校法律系學生,家境清寒,上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六分(含)以上者均可申請。
三、每學年獎助名額為二名,獎學金金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
四、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學業成績高低核定,每學年下學期辦理。
一、本校為獎勵家境清寒向學之在校僑生、特設置本獎學金。
二、凡本校在學僑生(具有本校學籍者),上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五分(含) 以 上、操行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者,應繳交上一學期成績單及清寒證明相關文件由 僑生暨陸生輔導組(以下簡稱僑陸組)初審後,送請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
三、每學期獎助名額為當學期僑生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由僑陸組按申請人所屬學院人數 占總申請人數百分比,分配各學院得獎人數,依學業成績高低依次排序(學業成績 相同者,按操行成績排序),完成初審後,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本校應用統計資訊學系教授程修璜先生為鼓勵清寒學生勤勉向學及培植統計人才,特捐贈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玖佰参拾貳元正,成立「程修璜教授紀念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金),其中除於95學年度第2學期依本辦法規定核發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外,其餘以其餘款每年之孳息作為核發獎學金之用。
二、凡本校應用統計資訊學系大學部在學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者,均可申請本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每次獎助名額兩名,申請名額超過者,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定之。
三、凡本校家境清寒之大學部在學學生(不限科限),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在八十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可檢具清寒證明申請本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每次獎助名額一至二名,申請名額超過者,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定之。
四、本獎學金獎助金額每名各新台幣伍仟元整,但如孳息不足者,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一、本校資訊工程學系老師黃健銘博士遺願希望鼓勵清寒學生勤勉向學及培植資訊人才,由其夫人尤美華女士將喪葬禮金結餘款新台幣壹佰壹拾萬柒仟貳佰元整,捐贈成立「黃健銘博士紀念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金),其中除於九十九學年度依本辦法規定核發新台幣貳萬元外,依其餘款每年之孳息作為核發獎學金之用。
二、凡本校資訊工程學系且家境清寒之大學部在學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檢具清寒證明者均可申請本獎學金。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每次獎助名額一至二名,申請名額超過者,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定之。
四、本獎學金獎助金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但如孳息不足者,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第一條、吳佩華女士為協助本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生活補助及鼓勵向學,發起成立「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為擴大社會各界及本校校友認捐,響應吳女士樂善好施與獎掖後進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獎學金初始由吳佩華女士捐贈貳拾萬元,校友會捐贈肆拾萬元,成立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本校得依收到捐款金額出具捐款證明。本獎學金雖無正式還款契約,仍本於獲獎助本校學生於就業後,依其個人經濟能力自願回饋還款或額外捐款之期待,俾使本獎學金永續經營,得以嘉惠本校學生並幫助更多清寒學子。
第三條、凡本校在籍大學部學生(不含延修生)及國際生,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碩士學生學業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因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無力負擔註冊費或生活費者,均可提出申請,國際生無需檢附家庭清寒及變故相關證明,可於開學後依相關業務單位公告期限內申請本獎學金。
第四條、申請學生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相關資料,一般生向學務處生輔組、國際生向國際學院提出申請。如有特殊緊急需求或突遭重大變故者,得隨時專案提出申請。
第五條、一般生應檢附申請資料包括:(1)上網點選及列印申請表;(2)自述(含家庭狀況、申請理由、回饋計畫);(3)最近一年國稅局開立之全戶各類所得清單,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4)導師推薦函。
第六條、本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般生金額及名額,由學務處審查後,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決議。
第七條、依本獎學金原始捐助人吳佩華女士獎助範圍擴及美國分校之心願,本獎學金對象包括美國分校學生,其發給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美國分校還願獎學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獎助對象與金額:
申請就讀美國分校107學年度碩士班之研究生符合本條獎助資格者,每名得於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抵免六學分以內之學費(以美國密西根州學費標準為計算單位)。
二、獎助資格:
申請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 已註冊選修美國分校碩士學程18學分以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GPA達3.0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者。
- 入學美國分校時持有托福新制電腦測驗(TOEFL-iBT)79分以上或國際英語測驗(IELTS))6.5以上之官方成績單。
三、獎助名額
受獎學生名額10人為限。
四、獎助方式:
(1)申請人應依美國分校公告,於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2)本獎學金由美國分校負責審核後,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備,得獎者由美 國分校公告通知後定期統一發放。
第九條、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得視本基金結餘情況,決定是否對美國分校學生依前條規定繼續辦理還願奬學金,其決定結果由美國分校公告之。
第十條、獲獎助學生得與本獎學金之承辦單位保持聯絡,凡捐贈者或其捐還本獎學金之情形均將公佈於本校網站。
第十一條、本奬學金經本校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宗旨: 本校校友吳菁小姐(本校民國六十二年國貿科畢)為紀念其摯愛的雙 親,父:吳乃森先生,母:吳王華國女士,及感念母校培育之心,特由其 在美所設立之「森華基金會」提供“有連續性質的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 金)予本校大學部學生,以資獎勵清寒優秀學子。 申請資格: 凡本校在籍大學部一年級學生(不含延修生、在職生),前學期 (亦 即是大一上學期終),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在 八十六分(含)以上,因家境清寒或遭家庭變故,造成今後將無力負擔學 費者,均可提出申請。
實施辦法:
一、本獎學金贊助學生名額以四名為限,並限男女生至少各二名。
二、經學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在公開及公正原則下審核通過,獲領本獎 學金之學生,每人每學期可獲贈獎助金美金 750 元整(依實際受領 時之滙率,以新台幣給付)。
三、學生於獲獎(大一下學期)後次學期起,凡學業、操行成績均能符合 本獎學金之相關規定,則可以繼續受領本獎學金,餘此類推,直至畢 業(可領八次),最高共可獲領獎助金美金 6,000 元整。大四下學期已 獲本項獎學金之學生,得僅依當學期期中考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 分(含)以上,持教務處成績證明逕至學務處生輔組申請,不待本辦 法第二點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可再次核予本項獎學金。
四、獲獎學生於學期學業與操行成績該生未達審核規定標準時,則自該 學期起立即取消並終止該生繼續申領資格,其缺額將由本校獎學金 審查委員會另依本獎學金本旨及規定,遴選適當學生遞補之。
五、獎學金頒發方式:由學校直接頒發給獲獎學生(依實際受領時之滙 率,以新台幣給付)。
六、每學期獲領本獎學金之學生應親自函謝森華基金會。
七、本獎學金如贊助人無法提供相關經費時,本校得立即停止本獎學金 之頒發。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本校諮詢董事李綺年博士為紀念其先夫本校前董事李林博士,鼓勵本校清寒學生勤勉向學之遺願,訂定「銘傳大學李 林博士紀念清寒獎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置 「李林博士紀念清寒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每學期 4 至 5 位名額(限大學部),每名新臺幣壹萬元,凡銘傳學生其學期平均達學業成績 80 分,操行成績 85 分以上,具清寒證明者均得申請。
第三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需同時檢附推薦信函、清寒證明、其他佐證資料,送請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人數超過時, 優先考量家境清寒程度,再依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核定。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依本校獎學金相關辦法及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相關決議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趙冠宇先生為了擴大鼓勵清寒優秀學生,特捐贈新台幣貳佰萬元整,並以本校校友 陳詩君之名義設置獎助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不含在職生)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家境清寒,合於下列情形之一:
1、雙親死亡或失業者。
2、家庭人口眾多,無力負擔子女教育費用者。
3、孑然一身,缺乏親友供給學費者。
4、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家境清寒者。
(二)上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者。 三、每學年獎助二名,每名新台幣貳萬元整,於下學期辦理。
四、申請人數超過定額時,依家庭清寒程度情況比較核定之。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優良獎助學金
一、為本校為崇敬先總統 蔣公功業及紀念先總統 蔣公關懷本校之德意,特設先總統 蔣公紀念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品學兼優,學業成績在八十五分(含)以上,操行八十六分(含)以上,體育 七十五分(含)以上或可免修體育學分,並有下列三項以上特別表現者,得檢具證明申 請,每學期以三名為限,每名獎學金為新台幣貳萬元正。
(一)擔任班級(正、副班代)、學會、社團正副負責人,負責盡職 ,表現優良者。
(二)參與校內各項比賽成績優良,名列前三名,獲頒獎勵者。
(三)參與校外各項比賽成績優良,名列前四名,獲頒獎勵者。
(四)其他個人特別表現,有具體事實足資證明者。
(五)前一學期全勤者。
三、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為鼓勵優良學生,特設置銘傳大學崇榜優良學生獎學金。
二、凡本校學生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上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六 分(含)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含)以上或可免修體育學分 者。
(二)無一科不及格及未受任何處分者。
三、每學期獎學金名額暫定以三十一名為限,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一 名,在職生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一名,在職生名額不得超過一 名,依學業成績高低核定之。
四、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新台幣陸仟元整。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為鼓勵優良學生,特設置銘傳大學應兆優良學生獎學金。
二、凡本校大學部、研究所碩士班學生(不含延修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獲得本項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八十(含)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六(含)分以上。
(二)名列當學期班級成績排名前三名者,但其所屬班級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每滿十人得核發獎學金一名。班級人數六至九人班級得部分核發獎學金一名参仟元整。班級人數五人(含)以下之班級則不予核發。
三、當學期大學部班級成績排名第一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二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伍仟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三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貳仟元。
四、當學期研究所碩士班成績排名第一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伍仟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二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參仟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三名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貳仟元。
五、本項獎學金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實施。
一、凡本校大學部(含第二部)在學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即可獲得本項獎學金。學業成績八十五分 ( 含 ) 以上,操行成績九十分 ( 含 ) 以上。名列當學期該年級該系成績排名第一名者,但以該年級該系有二個班級以上者為限。
二、原則上每系每年級一名,但學業操行成績未達前條第一款之標準者或第一名從缺者即不予核獎。
三、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二萬元整。
四、每學期辦理一次,學生勿須申請,由學校主動審核公告之。
五、符合領取本獎學金資格者,不予核領銘傳大學應兆優良學生獎學金。
六、本項獎學金自八十八學年度下學期起實施。
一、本校為鼓勵學生參與社團活動,培養優秀社團領導人才,特設優良社團幹部獎助金。
二、凡本校前一學年度學生操行成績平均八十分(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助金。
(一)擔任前一學年度學生社團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經指導老師推薦者。
(二)以社團名義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成績優良,名列前三名,獲頒獎勵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專案報請校長核定者。
三、每學年辦理乙次,獎助至多二十名,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二名,上學期辦理。
四、優良社團幹部獎助金由課指組初審,依社團表現評分標準排序,紀錄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社團表現評分標準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五、獎助金總額為每學年陸萬元,由獲獎同學均分。
第一條 為紀念銘傳大學包德明創辦人興學報國,建校有成,一念三化十力教育績效卓越。徐增壽文教基金會王紹堉董事長特每年捐贈新台幣三十萬元作為獎學金,為期十年,共計三百萬元。以鼓勵銘傳大學學生認真求學,爭取優秀成績,爰成立「銘傳大學包創辦人德明博士紀念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第二條
一、本獎學金各學院名額一名(不含國際學院,另由包德明文教基金頒發獎學金),頒發全院學業成績第一名,由教務處提供名單,學生無需申請。
二、各學院獲獎學生應為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八十五分(含)以上,操行九十分(含)以上。
三、學業成績相同時比較操行成績,如第一名從缺由第二名遞補,依此類推。
第三條 本獎學金每名發給三萬元。符合資格領取本獎學金者,不予核領銘傳大學德明模範學生獎學金(全系第一名)及銘傳大學應兆優良學生獎學金(全班第一名)。
第四條 本辦法捐款者如有建議,或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校主辦獎學金業務單位修改有關條文規定。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成立宗旨:本校校友陳婉瑜女士(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許書瑋先生(企業管理學系)、盧家彥先生(企業管理學系)及林宥成先生(財務金融學系)四位校友,為感念與故魏立恩先生(財務金融學系)在校期間透過社團活動締結深厚友誼,特設「魏立恩校友紀念獎助學金」,以鼓勵學弟妹積極參與社團活動。
第二條 經費來源:由上述四位校友共同捐助新台幣壹拾萬元,每學年度甄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企業管理學系及財務金融學系表現優異之社團幹部各一名,每名頒發獎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
第三條 申請資格:凡本校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企業管理學系及財務金融學系等三系之大學部學生,於前一學年度曾擔任社團幹部,並於本學年度申請優良社團幹部獎助金,且符合校內審查資格者。
第四條 分配方式:經社團幹部獎助金評比,獎助上述三系最高分者各一名,每名新台幣參仟元,每學年度上學期辦理之,並可重複領取當學年度優良社團幹部獎助金。
第五條 獲獎助者之義務:獲獎助學金之學生應配合校方安排與捐助人座談,以增進校友交流。
第六條 本獎助學金獲獎名單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初審後,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本獎助學金於當學年度額度不足新台幣玖仟元時,即停止發放。
第八條 本獎助學金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