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獎助學金設置申請辦法

  • 95年3月23日獎學金審查會議修訂通過
  • 96年5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97年4月2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2年6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8年6月2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0年6月28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壹篇        通 則

  •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校內各項獎助學金,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獎助學金,分為一般獎助學金、清寒獎助學金、優良獎助學金。
  • 第 三 條 申請之資格:
    • 一、凡本校日夜間部在學學生(應屆畢業學期除外),上學期各科目(軍、護、體育除外)成績均及格,並符合各項獎助學金之條件者,皆可申請。但應屆畢業生除清寒獎學金外,大四上學期若學分數低於 9 學分,不得申請上學期各項獎助學金。
    • 二、退學、休學、延修生、選讀及旁聽生、均不得申請。
    • 三、研究所學生申請獎學金必須修滿 7 學分(含)以上。
  • 第 四 條 申請校內各項獎助學金,除李創辦人應兆博士紀念獎助學 金及包創辦人德明博士獎學金由學校主動審核辦理外,其餘各種獎助學金應以本辦法第二條之類別,擇一類別申請,每人均以申請一種為限。
  • 第 五 條 獎學金名額之分配:
    • 一、一般及優良獎助學金:
      • (一)各種獎學金名額在五名(含)以下者,不設研究生與在職生名額。
      • (二)獎學金名額在五名以上者,研究生、大學部一般生、在職生按全校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名額。
    • 二、清寒獎助學金:
      • (一)在職生(含研究生在職者)不得申請清寒獎學金。
      • (二)研究生、大學部學生按全校人數比例分配名額。
  • 第 六 條 申請者應備之文件如下:
    • 一、各項清寒獎助學金辦法規定家境清寒者,請交全戶戶籍謄本及清寒證明。
    • 二、依各項獎助學金辦法規定其他須繳交的證明文件。
  • 第 七 條 申請手續:
    • 一、依本校獎助學金申請辦法向生輔組、學務組申請。
    • 二、凡逾期申請或證件不足或不合規定者概不受理。
    • 三、凡受理之各項申請證件,不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 第 八 條 各項獎助學金之評審,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依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審核之。其審核標準如下:
    • 一、凡依學業成績核定之獎助學金,如遇學業成績相同時,則依下列順序核定之:
      • (一)操行成績;
      • (二)體育成績。
    • 二、清寒類獎助學金之核發以清寒程度為依據,如遇清寒程度相同時,則依下列順序核定之:
      • (一)學業成績;
      • (二)操行成績;
      • (三)體育成績。
  • 第 九 條 校外獎助學金申請表加蓋校印,須於三天前送交表件,經報請批可送秘書室用印。
  •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獎學金審查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般獎助學金


清寒獎助學金


優良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