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注意事項

 

  1. 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一條內容所述:學生請假(除一日之事假、例假、身心調適假【前二日】)應至「電子公文與表單系統」上傳請假證明文件。缺課日起算限七日內辦理完畢,逾時者不予補辦。
  2. 請病假首日(第1天)須有請假證明文件為憑。例如:就醫證明為1月4日,不能請1月3日病假。【如有人為不可抗拒因素,導致請病假首日無法就醫,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至學務處生輔組/桃園行政處學務組洽詢。】
  3. 本學期課程結束時間為114年1月10日,因操行成績結算時間在即,請同學務必於114年1月16日以前完成請假作業,逾時不予辦理。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